电梯困人时间过长业主要求赔偿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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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电梯事故对人员造成了人身和财产损害,根据伤情,责任单位需支付医疗费等赔偿。而如果没有造成实质性伤害,目前没有可申请精神赔偿或者其他赔偿的这种说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18条规定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属于一般事故,可对付有责任的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扩展资料: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

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2、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4、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

5、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6、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7、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8、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9、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

10、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

1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百度百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无锡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被困电梯30分钟以上可以申请赔偿,根据以下情况确认:

1、有没有给被困人员造成人身损害;

2、救援人员是不是超过30分钟到达现场救援。

如果以上两条的答案都是肯定的,可以要求电梯使用单位赔偿适当的经济损失。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不能要求赔偿。因为电梯出现的故障是不可能相同的,维修所需要的时间也不相同。同样的故障,维修人员的技术能力的不同,甚至运气的不同,维修所需的时间也不会相同。还有,距离维修部的距离远近也会造成时间的不同。

南京:目前住宅电梯已经实现保险覆盖。保险公司表示,已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电梯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电梯故障导致的乘客在轿厢里滞留时间超过30分钟,不足一小时的,每人每次赔偿限额为200元;若滞留时间超过一小时的,每人每次赔偿限额为400元。

江苏省,还有重庆、山东等地:被困电梯15分钟或30分钟以上也可以申请赔偿,根据被困时长,最低赔偿金额大多在200元至500元不等。

山东:《全省电梯责任保险和“保险+服务”工作实施指导意见》还规定,乘客困梯造成延误高考、中考或资格考试的,每人保险额度分别不得低于3万元、1万元、0.3万元。因乘客困梯致使延误乘坐飞机、轮船或火车、汽车的,每人保险额度不得低于相关改签或退票损失费用的2倍。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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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保障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经费,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将特种设备纳入安全检查范围。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和园林、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的安全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第七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培训、宣传、评估、咨询等相关服务,加强行业交流,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推行科学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特种设备安全和风险管理水平。

鼓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及相关责任单位参加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第九条 对改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者减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研究和推广特种设备安全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定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在许可范围内开展生产活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材料、零部件;

(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真实记录生产过程并存档;

(三)不得安装、改造、修理非法制造的特种设备;

(四)土建工程未经验收交付的,不得进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自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合格证书、施工质量证明书、竣工图、验收文件、施工资料等有关技术资料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县)、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一)首次取得国家、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许可,以及相关许可到期换证或者许可变更的;

(二)在许可有效期限内暂停特种设备生产活动六个月以上或者暂停后需要恢复的;

(三)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等主要信息变更的。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发现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已经生产的,不得交付;已经交付的,应当主动召回,并及时通知经营、使用单位停止经营、使用。

特种设备存在缺陷需要召回的,特种设备经营单位应当协助生产单位开展召回工作,并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

特种设备存在缺陷需要召回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告知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保存期限不少于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经营台账;无设计使用年限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过允许的工作参数使用特种设备;

(二)不得使用经检验存在隐患或者检验结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三)配备的作业人员应当具有有效资格证明,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四)按照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并进行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四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60天内。

1、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所持证件为特种作业操作证。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下属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3、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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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墨的头像
    从墨 2026年03月06日

    我是亚体号的签约作者“从墨”

  • 从墨
    从墨 2026年03月06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电梯困人时间过长业主要求赔偿该怎么办”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电梯困人时间过长业主要求赔偿该怎么办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

  • 从墨
    用户030611 2026年03月06日

    文章不错《电梯困人时间过长业主要求赔偿该怎么办》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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